提醒各位受邀至各媒體擔任專家或來賓時,注意醫事身份稱謂,以及使用輔助器材之相關規範

北市公會提供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去函,提醒各位受邀至各媒體擔任專家或來賓時,注意醫事身份稱謂,以及使用輔助器材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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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公會信件]

秘書處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年12月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239970900號來函提醒,於綜藝節目使用「心理醫生」稱謂與運用機器輔助演出時,請注意遣詞用字與輔助器材相關規範。

隨信附上101年北市衛醫護字第10141140100號,函轉台灣精神醫學會公文表示非醫師之專業團體,在媒體或私下自稱或默認為「心理醫師」乙節。按醫師法第7-2條及心理師法第5條,非醫師或心理師者不得故意或被動濫用「心理醫師」或「心理師」之名稱。本文亦副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請媒體節目自律。

公會了解民眾對於精神科醫師、心理醫師、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專業可能還不夠了解其中的差異性,因此在各類場合仍會尊稱或直稱我們為某某醫師或某某老師。敬請各位會員於受邀演講、訪問時,能向主辦單位與民眾表達我們的醫事專業名稱:臨床心理師;協助民眾建構醫事專業名稱的知識,使民眾了解我們與其他專業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