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111年3月 修正
110年10月 修正
109年6月 修正
99年3月 修正
93年6月20日 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發展臨床心理專業,協助政府推行法令,服務社會,增進全民共同福利,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為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會址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臨床心理師業務輔導及福利。

二、會員之權益維護及增進事項。

三、促進會員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四、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五、臨床心理業務糾紛之調處與仲裁事項。

六、臨床心理師專業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七、臨床心理師業務之鑑定及證明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服務、諮詢與研究事項。

九、臨床心理師在職訓練及講習。

十、與其他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一、臨床心理專業及會務出版物發行事項。

十二、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且戶籍設在本市區域內者,亦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本市鄰近縣(市)區域未成立臨床心理師公會之前,鄰近縣(市)區域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亦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被撤銷證書者。

二、現為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會員。

三、被褫奪公權者。

四、行為不符合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且有損臨床心理工作專業形象,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第九條 會員之入會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臨床心理師證書、身份證影印本(正反面),在職證明書(在職者)、或未加入其它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聲明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臨床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會員變更至其他縣(市)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未依規定繳納會費滿六個月以上,經催告仍不繳納者,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二、未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催告仍不繳納者,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除名退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經查明屬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經警告或停權無效者,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退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非法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均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四、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五、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第十九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獲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有廢弛職務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罷免或解職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二十五條 對臨床心理學學術及專業卓具貢獻與成就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得發給榮譽會員證書,並以榮譽理事或榮譽理事長聘任表彰之,榮譽理事或榮譽理事長均為義務職。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獲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變更亦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之。本會之解散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八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召集時,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視訊會議施行細則,由理監事會議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以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

(二)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整,於限期內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以季來計費繳納。

(三)已在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繳納年度常年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得免繳該年度常年會費。

(四)退會者應繳清會費。

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半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