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衛福部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函,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
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第七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繼續教育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專科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二)專科護理師: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三)前二目以外之醫事人員: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